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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wyxyadmin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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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公平、公正地处理学生申诉问题,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和若干名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监察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申诉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复查或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作出处理决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申诉复查时,应遵循依法依规、高效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制度和学校管理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均有协助的义务。

第三章申诉受理程序

第十条学生提出书面申诉,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受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失实的;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有误的;

(五)有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原处理决定的;

(六)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违规干扰处理决定的。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书面申诉,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五)申诉材料不齐,在申诉时限内未能补正的;

(六)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学生的申诉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提交的书面申诉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学院及专业、学号或学籍注册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如有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也需提供,同时提供委托代理书);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五)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人的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及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通知申诉人5日内补全,逾期未补全的视为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5人组成的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复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调阅原处理的所有原始材料;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询问有关情况;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证据等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复查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查专题会议,审议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并作出复查初步意见。

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到会,所作出的申诉复查初步意见需经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交学校原处理或处分部门作出变更或重新研究作出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要予以撤销;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要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要重新作出决定;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含)处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原处理或处分部门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再研究,重新报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相关申诉处理最终的决定书,应及时报备给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最终形成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在5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如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申诉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回执上写明;如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2.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3.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诉人必须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撤回申诉的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如对江西省教育厅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学校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同一事件的校内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在本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港澳台侨、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20178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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