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yxyadmin时间:2017-08-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提高学生文明素养,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列举的活动场所日常行为,既要求学生遵守基础文明礼仪,又要遵守关于场所管理(特定)的规章制度,二者相辅相承,共同规范学生在该场所的日常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教室
第四条学生应按课程表规定的教室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值日同学应提前到达教室并将黑板、讲台擦干净,做好相关的课堂教学准备。
第五条学生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有礼,不穿拖鞋、背心、超短裤(裙)等不文明着装进入教学场所。
第六条不把食物、饮料、宠物等带入教室,不在课桌凳上刻、画、写字,不在教室乱丢废纸等杂物,保持教室卫生清洁。
第七条上课前,不替他人代占座位,不强占暂时离开的同学座位。要及时关闭通信工具,准备好书本和笔记本。
第八条上课前起立向老师致敬,说“老师好”;迟到者先站在门口道歉,待老师同意入座后轻步由侧边走至座位处,并轻轻坐下。如果门关着,应轻扣两下,再开门。
第九条在教学过程中,保持安静,专心听讲,做好课堂笔记;若有疑问或有事应举手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老师解答完后,学生应致谢后落座。
第十条授课结束后学生应先起立,说“老师再见”并目送老师离开。
第十一条值日生离开教室前搽干净黑板,整理好课座椅,清理教室内纸屑等垃圾,最后离开者需关灯、关电风扇。
第三章图书馆
第十二条图书馆开放时学生要有秩序地进馆,不穿拖鞋、背心、超短裤(裙)等不文明着装进入馆内,不把食品、饮料、宠物等带进馆内。
第十三条保持图书馆内的安静,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调至静音,走路要轻步,不喧哗不吵闹。
第十四条自觉遵守图书馆管理规定,凭校园一卡通按程序办理借阅手续,爱护书籍和其他公物。校园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借、转借。
第十五条不用书本等物品占位或一人占多人位置,也不强占暂时离开的同学座位。
第十六条不在图书、杂志、桌子上乱写乱画,更不得拆撕书刊。发现偷窃、挖割、损害图书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将依据校规校纪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文明阅读图书,不乱翻乱扔;阅读阅览室里的书刊,不要一人同时占用几本杂志,以妨碍其他同学借阅。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离校、转学、退学,应清还所借图书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宿舍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按时作息,不晚归、漏宿,不以攀爬墙、水管、阳台等非正当手段出入宿舍。
第二十条尊重宿舍管理工作人员,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有关人员的检查;老师、领导或其他客人来访,应起立并热情接待,客人离去时应送至门口并致告别语。
第二十一条宿舍成员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睦共处;要尊重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不擅自翻动或取用他人物品;不得使用望远镜或照相机等眺望、拍摄其他宿舍学生生活情况。
第二十二条宿舍要有管理规定和值日安排,积极参加文明寝室创建,寝室内务整齐有序,卫生干净整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生活用品要定期清洗,物品应放整齐。
第二十三条维护宿舍公共卫生,不往楼下投掷物件、泼水,不往墙上踏脚印、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更不得将剩饭菜、瓜果皮壳倒在水池中等。
第二十四条休息和自习期间,严禁在宿舍内喧哗、吹拉弹唱、上网游戏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二十五条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未经宿舍管理员允许不准进入异性宿舍。
第二十六条不得在宿舍赌博、喝酒、抽烟、起哄,更不准吵架、打架等;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冷静,严禁起哄滋事,严防发生意外。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宿舍;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私藏违禁物品。
第二十八条不得在宿舍中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不得使用蜡烛、酒精炉等;不得在寝室内储存或寄售商品;严禁在宿舍内携带和豢养各种动物。
第二十九条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等浪费现象。
第三十条在宿舍内使用电脑上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不得利用电脑玩带有不健康内容的游戏或浏览、观看、传播迷信、色情、淫秽、赌博、犯罪等不健康的信息、音频或视频。
第五章食堂
第三十一条食堂就餐时,要文明用餐,自觉排队,不插队和拥挤,不多占、抢占座位。
第三十二条食堂用餐时,食相文明,举止得体,男女不得相互喂食、嬉戏;要讲究卫生,保持食堂清洁;不踩踏桌凳,不在桌凳上乱写乱划。
第三十三条厉行节约,按量取食,反对浪费,践行“光盘行动”;饭后自觉将餐具放回指定回收点。
第三十四条不要将食物、饮料带到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场所用餐。爱护食堂公共餐具,不得将公共餐具带回宿舍。尽量不使用一次性快餐盒和食品袋。
第三十五条尊重工人的劳动,积极妥善反映意见,主动配合和帮助工人搞好食堂工作。
第六章会场
第三十六条准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缺席;着装整齐,不穿超短裤(裙)、背心、拖鞋等不文明着装进入会场。
第三十七条奏唱国歌时要起立、大声歌唱。
第三十八条保持会场安静,不交头接耳,提前关闭通信工具,在指定位置坐好,自觉维护会场秩序,服从会议统一指挥,遵守会场纪律。
第三十九条尊重讲话人、报告人的劳动,带好笔和笔记本,认真聆听发言者的讲话并做好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讲话人、报告人上台讲话前后,应报以热烈掌声。
第四十条爱护公共设施,保持会场清洁卫生,不吃果壳食物,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因故迟到或中途出场时动作要轻,不弄响桌椅,以免影响他人。
第四十二条散会时,有秩序地离开会场,不要抢先、拥挤,避免造成混乱和意外事故。
第七章网络
第四十三条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不编造、散布、传播谣言和虚假有害信息,不浏览、发布不良信息,不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第四十四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遵守网络道德规范,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和诽谤他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十五条自觉维护公共信息安全,维护公共网络安全,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第四十六条正确运用网络资源,善于网上学习,不沉溺于虚拟时空和网络游戏,不在网上进行色情活动,保持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在网上公开个人资料,不随意约见网友,不参加无益身心健康的网络活动。
第四十八条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校园网资源,积极订阅学校各类官方网络平台,发表积极向上的网络言论。
第八章校园交通
第四十九条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校园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时,须注意来往车辆,在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横穿。
第五十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和属非机动车的电动车辆;严禁在校内道路上围堆闲谈,影响和妨碍交通;严禁在校园道路打(踢)球、溜冰(含轮滑、滑板)、追逐嬉戏,以及开展各种可能伤及行人、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不得在路灯杆、路牌设施上设置(张贴)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横幅,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开展摆摊设点或组织体育锻炼等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发生或目睹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校开展工作。
第九章校园公共场所
第五十三条爱护校园公共环境、公共设施。禁止践踏草地、攀折花木,不在树木、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果皮和其它杂物,不弄脏墙壁。树立环保意识,减少白色污染。
第五十四条遵守校园公共秩序,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滋事、打架斗殴。出现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不要围观、不要拍视频和上传网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孔明灯、氢气球等危险物品;未经审批严禁在校园内乱张贴广告、海报和拉挂条幅;未经审批严禁在校园内乱摆摊设点从事商品销售活动。
第五十六条注意校园文明礼仪,要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礼貌待人。男女交往要文明得体,不在公众场合有搂搂抱抱、亲吻、勾肩搭背等过分亲昵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制止,并拆除相关设施。
第五十九条在校内举行集会、游行、演讲等公共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章其他
第六十条坚持讲普通话,自觉使用“您好”“再见”“请”“谢谢”“对不起”“没关系”等文明礼貌用语。
第六十一条注意仪容仪表,衣着干净整洁、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不纹身、不留长发。
第六十二条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理性克制,以理服人,绝不允许骂人、打人,或邀集他人报复,对表现粗鲁者也应保持冷静,并及时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第六十三条增强安全意识,严禁学生下江河游泳,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十四条尊师重教,虚心学习,见到老师时主动向老师问好;孝敬父母,经常问候父母,节约父母的每一分钱,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同学间以礼相待,相互尊重,不讲脏话、庸俗笑话,不对他人容貌身体品头论足、嘲笑。
第六十五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和公共道德,尊老爱幼,女士优先,礼让他人。
第六十六条热爱祖国,尊重国旗、国徽、国歌。在升国旗时,必须停止走动或跑动,肃立站直,向国旗行注目礼,唱国歌,直至升旗仪式结束。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本规范,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者,原则上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范经2017年8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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